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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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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1期

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下的城投资债投资-- 领金智库|中债俱乐部 公开课

2018.01

城投债

证券

大家好,我是天风证券研究所的固定收益分析师高志刚,很高兴在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这个政策风口下,跟大家分享一些我们对城投债投资的看法。

 

最近几天,大家应该都看到了一些关于隐性债务、尤其是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新闻。昨天(1月24日),刘主任在达沃斯演讲中明确提到“要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这就涉及到一个“什么叫隐性债务”的问题。对于隐性债务,我们从财政部部长、总理、书记的讲话等一些公开资料来看,目前还无法得到一个比较准确的含义。我们经常听到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问题,其实是从去年年中开始,政府部门的一些文件或一些领导讲话频繁提到这个词。其中一个重要节点是,去年12月财政部向人大做审计报告时发布的一篇审计文件,这个文件明确提到“要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化解隐性债务存量”。这个问题可以说是2018年或者更长一段时间内地方政府最为重要的一类任务,所以我们认为十分有必要对隐性债务问题做一个仔细解读。今天我就通过更好理解财政部的审计报告,来看未来城投债的投资前景。

 

一、什么是隐性债务?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目前从公开文件来看还没有比较明确的定义。但是,可以从公开文件上做一些倒推。怎么倒推呢?我们从审计报告可以看到,对于隐性债务增量,地方财政部的要求是“坚持谁举债、谁负责,落实属地原则,有效抑制地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建设”。由此可以看到,地方政府在一些地方政府的项目建设上所形成的一些债务,有可能是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另外,一些地方政府不规范行为所导致的一些可能潜在债务,也可以列为隐性债务。我们可以从重庆市2017年的74号文做一些借鉴。在重庆市地方融资平台的债务分类处置里,其中有一类叫“公益性项目债务”,这一类债务跟隐性债务很有可能是比较接近的概念,当然这是我们的推测。

 

昨天我看到一篇文章,其中引用了浙江省某县财政局的一个通知——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核查隐性债务工作的通知》。在这个通知里,对隐性债务有了一个相对比较明确或官方的定义,即“隐性债务,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以非政府债券形式举借的包括各种融资方式的用于公益型项目,最终需由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以及签定协议约定未来财政支出责任事项的金额”。这句话其实包含了两个含义,首先明确隐性债务肯定对应着公益性项目。但是,他又说“不是所有的公益性项目所对应的债务都是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应该是约定了地方政府需要以未来的支出责任去承担相关合同义务的对应金额才是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这段话最终是什么意思呢?就类似于地方政府在做一个公益性项目的时候,可能委托给平台去做,平台因为这个项目举借了一部分债务,而这部分债务的一部分应该属于隐性债务。比如地方政府一个10个亿的公益性项目,地方政府承诺未来承担比如8个亿或9个亿,如果考虑到一些收益问题,承担11个亿都是有可能的,这些约定的债务才是公益性项目所对应的隐性债务。我觉得这个理解可能相对更准确一些。同时,该通知明确,政府在合法合规的PPP和合法合规的政府购买服务时,这些合法合规的项目以及本就由平台以自有资金偿还的债务不属于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

 

通过这些,我们得出的一个比较容易理解或者比较简单的定义,其实应该是公益性项目所对应的债务就是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只不过规模可能还需进一步确认,明确其中地方政府承担的财政支出责任。我们觉得这是一个相对比较准确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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